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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经济事项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农村经济事项交易活动,保障操作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在农交所进行的农村经济事项操作活动,适用本指南。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操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经济事项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企业及其他涉农组织和机构等以自有、自筹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后续工程及附属工程、大宗物品、设备、材料、服务的采购,以自有资源、资产、资金对外投资、合作、委托经营等,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可以在农交所操作的其他经济事项。

  农村经济事项操作的发起主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企业以及其他有权发起事项主体。

第四条 农村经济事项的操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发起主体应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制定农村经济事项交易的具体方案并履行报批备案手续。

第六条 农村经济事项进场操作的基本条件:

  (一)农村经济事项已向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或批复手续(如需)。

  (二)农村经济事项已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完成镇(乡)、街道农村经济事项审批的相关手续。

  (三)农村经济事项进场操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四)农交所认为需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农村经济事项的发起主体可以直接或通过交易服务会员向农交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发起主体作出的农村经济事项进场操作的决议文件。

  (二)镇(乡)、街道农村经济事项管理部门对农村经济事项进场操作的审批文件。

  (三)区政府相关部门对农村经济事项的备案或审批文件(如需)。

  (四)农村经济事项的实施方案或文件。

  (五)确定农村经济事项受让方的方案。

  (六)发起主体的有效资格证明。

  (七)农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第八条 农村经济事项的发起主体可以选择协议、招投标、网络竞价、综合评议、拍卖或其他操作方式,发起主体应当在《产权出让公告》中明确选择的操作方式。

  信息发布期间,如只产生一家合格的意向受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如产生两家合格的意向受让方,可采取网络竞价、综合评议、拍卖方式;如产生三家及以上合格的意向受让方,可采取网络竞价、综合评议、招投标、拍卖方式。

第九条 农村经济事项的发起主体选择采取招投标、网络竞价、综合评议、拍卖方式操作的,分别参照农交所《招投标操作细则》、《网络竞价操作细则》、《综合评议操作细则》及《拍卖操作细则》实施。

第十条 解释权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