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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方应当在《产权出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标的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需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第三方书面报告的项目,有无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二)行使优先权的主体或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基本情况和涉及标的信息;

(三)具有优先权的主体是否放弃优先权;

(四)标的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