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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副产品交易指定仓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对指定仓库的管理,规范其业务行为,提高客户服务水平,保证农交所现货融资交易等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农交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仓库是由农交所指定,负责对农交所业务项下的商品进行验收、保管等工作,并可为农交所的交易会员提供相关物流仓库仓储服务的第三方单位。

第三条  农交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仓库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农交所相关规定开展现货融资交易业务,指定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指定仓库必须经过农交所认可,并接受农交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申请成为农交所指定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营业执照具有仓储等经营资质;

(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农交所要求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五)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仓库资格的记录;

(六)承认并遵守农交所的相关规定;

(七)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农交所交易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具备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八)冷库必须配备电子自动温度记录器,保障库内温度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九)有严格、完善的商品验收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十)农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农交所指定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函;

(二)《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指定仓库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简介;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章程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仓库房产证明复印件及相关文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上级公司(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仓库的批准文件;

(七)农交所业务专人授权书;

(八)指定仓库印签留存表;

(九)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仓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财产保险单;

(十)农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指定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农交所对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农交所根据初审结果派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农交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指定仓库合作协议书》;

(四)农交所向指定仓库发授铜牌;

(五)指定仓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农交所审定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八条  指定仓库经农交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项:

(一)在规定时间内向农交所缴纳风险保证金;

(二)向农交所备案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

(三)指定仓库管理人员接受农交所的业务培训;

(四)农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指定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仓库资格时,应向农交所递交《放弃指定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农交所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开展农交所相关业务。

第十条  指定仓库在放弃或被取消资格之前,应完成以下事项:

(一)农交所监管商品全部出库或所有业务全部办理完毕;

(二)结清与农交所的债权债务;

(三)结清与农交所所有客户的债权债务;

(四)办理完本条款以上所述事项后,农交所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相关人员,并收回铜牌,清退风险保证金。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仓库的权利:

(一)在仓储费等相关费用未能及时收取时,有权中止发货或停办相关业务;

(二)按照农交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交易会员相关费用,不允许在未征得农交所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对农交所制定的有关货物管理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在农交所允许的情况下,在合同期未满前放弃指定仓库资格的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仓库的义务:

(一)在规定时间内向农交所缴纳风险保证金;

(二)接受农交所的监督管理,及时向农交所提供相关的情况汇报;

(三)在交易会员货物入库前,按照规定与交易会员签订相关的货物保管合同等协议;

(四)根据农交所对货物规定的标准及相关商品验收标准,对交易会员的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并按农交所的规定出具《入库质检单》;商品验收合格后,向交易会员开具《交易商品仓单》;该仓单代表该批货物的货权凭证,须经农交所注册后,方可向农交所申请办理融资、交易等业务;

(五)对于农交所监管的货物分品种提供独立库间贮藏(不与其他非监管货物混放);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令办理监管货物的出库手续;未经农交所允许,不得私自处置、移动农交所监管的货物,因此对农交所的监管货物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六)如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本结构、仓储场地等事项,应及时向农交所报告;

(七)应保守与农交所业务有关的商业秘密;

(八)不得以农交所名义或以农交所指定仓库的名义私自签署任何协议;

(九)根据农交所的要求,协助农交所安装安全监控设备,以便农交所对仓库和商品进行更好的监管;

(十)货物存储期间,如因仓库自身原因,导致农交所监管货物数量减少、掉包、霉烂变质、火灾、盗窃和其他损失,由其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如因存储货物自身的原因导致货物数减少、霉烂变质或将出现足以影响货物质量指标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农交所;

(十一)作为农交所的指定仓库,应允许农交所在库区内悬挂标识、安装显示装置及监管设备等工作。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货物入库、货物保管和货物出库。

第十四条  货物入库是货物进入储存的第一阶段,指定仓库对货物做好入库管理工作,按照以下环节办理入库手续:

(一)货物接运。接运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入库手续要清楚,责任要分明,遇有封识损坏、苫罩异常、货证不符、数量短缺、残损、包装破损等现象的,不予办理接收,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汇报到农交所。

(二)货物验收。货物的验收按照农交所对不同品种的检验办法规定严格执行。

(三)货物入库。货物初检无误(或在初验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且随货票证齐全且符合农交所规定的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登账、立卡、建立货物档案。

第十五条  货物入库后,即进入储存阶段,在整个储存期间仓库应当做好货物的保管工作。指定仓库应当根据各种货物不同的性能、特点,结合当地自然条件选择合适的储存场所和科学合理的堆码方式,对货物进行不同的保管,以确保储存商品完好。

第十六条  指定仓库对检验后的样品应设专门地点存放,以备查验。指定仓库不得随意移动已入库存放的货物,如确需移动应当征得农交所同意。

第十七条  冷链仓库必须配备电子自动温度记录器,保障库内温度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第五章  业务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当农交所委托第三方监管机构对《交易商品仓单》项下的商品进行监管时,指定仓库应协助农交所和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  农交所对指定仓库进行定时、不定时的巡检,巡检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帐目管理、单据管理、客户满意程度以及农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农交所派人员到仓库查看货物情况时,指定仓库须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不得阻扰农交所人员正常的例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指定仓库必须按照农交所指令办理货物的出库手续,在没得到指令前,指定仓库不能随意对货物办理出库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指定仓库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指定仓库需按照农交所业务的要求,对融资交易会员办理《交易商品仓单》,并对该《交易商品仓单》所记载内容负责,保证其真实性,不虚开、不伪造,否则由此对农交所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仓库全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  农交所监管货物在存储期间,如果非客户和监管机构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污染、变质、损坏或损失的,由指定仓库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农交所每一年度对指定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审查和评比。农交所将根据审核评比结果,调整指定仓库的业务量,并以审核评比结果作为与其继续合作的依据。对确不符合指定仓库的要求又不能做改进的仓库,农交所将取消其指定仓库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农交所审查指定仓库的内容包括业务能力、业务实绩、账目管理、数据传递、信息反馈、客户满意程度以及农交所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六条  指定仓库需按照农交所的要求,为农交所指定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的外派人员提供食宿,费用由相关客户或单位承担,监管机构的外派人员通常为1-2人。

第六章  库区监管及安全布控

第二十七条 指定仓库属于农交所的管理范围,其所有货物的进出均需按照农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指定仓库需根据农交所的要求,在指定仓库库区显著位置安装显示屏,对融资业务中的质押物进行公示和告知。

第二十九条 农交所需在指定仓库的门口、库区门口等明显位置悬挂铜牌等标识,并可根据需要在监管物存放的库区外墙面喷绘农交所logo或名称。

第三十条 因考虑长期合作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指定仓库应配合农交所对库区进行监控,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网络视频监控等功能。

第七章  费用

第三十一条  货物在仓储期间所产生的仓储费、装卸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农交所交易会员自行承担,具体的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需双方事先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十二条  其他项目的费用标准和付款方式,以农交所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指定仓库的收费项目及标准需在农交所备案,并在农交所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以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布的文本为准,如有修改,以农交所官方网站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