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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副产品交易交易商保证金存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客户保证金的管理,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公司市场风险,完善公司内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参照《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商保证金应全额存入公司指定的资金存管账户内,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封闭管理。严禁在资金存管帐户之外存放交易商保证金,严禁以各种形式挪用交易商保证金。

第三条 交易商保证金只能用于交易商交易结算和客户提款,公司不得以交易商保证金为他人提供担保和变相担保。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对客户保证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拨”。

第五条 交易商从事现货交易,应当在交易所资金存管银行开立用于交易的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或选择已在资金存管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登记为交易商结算账户。也可以按照存管银行的要求,使用他行的银行账户注册绑定在资金存管银行指定的支付软件上,通过支付软件生成新的交易商结算账户。

第六条 交易商出入金可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也可以通过存管银行支付软件生成的交易商结算账户实现跨行转账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交易所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

第七条 交易所授权财务部为选择和确定公司资金存管银行的管理部门,并由其负责选定交易所资金存管银行,在存管银行开设资金存管专用帐户。

第八条 交易所自有资金账户与资金存管账户相互隔离。交易所根据需要收取手续费、利息,调拨头寸、支付账户费用等,在资金存管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之间划转资金,需要按照存管银行对专用账户的要求办理,并严格遵守内部的审批程序。

  除交易商出金及上条所述情况外,交易所不得将资金划出保证金账户。 

  严禁以质押等方式变相挪用占用保证金。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次月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月度保证金平衡测算结果,审核相关凭证后从资金存管银行的资金存管帐户中划出客户交易手续费、利息收入等款项至指定自有资金帐户,资金存管帐户中支付的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等从自有资金帐户划出至资金存管账户。

第十条 交易商出入金

  交易商只能在交易所交易日设置的交易时间内进行出入金操作。

第十一条 交易商入金

1、交易商从资金存管账户处发起充值申请的

(1)交易商可通过网银登录交易资金监管模块,在模块中选择入金形式经由其指定的结算账户汇入交易所资金存管账户;

(2)交易所资金存管账户收到转账汇款后,由资金存管银行计入客户资金存管明细账户,并由交易所现货交易系统自动登记台账。

2、交易商从交易所处发起充值申请的

(1)交易商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提交充值申请;

(2)交易所现货交易系统自动登记台账并将该指令实时通知资金存管银行,在交易商结算账户可用余额足额的前提下,资金存管银行将按照上述指令完成客户结算账户向交易所交易资金存管汇账户的资金划转,并自动记入交易所资金存管明细账户。

第十二条 交易商出金

1、交易商不允许通过资金存管银行网银及平安易宝方式出金。

2、交易商从交易所发起出金申请的

(1)交易商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提交出金申请;

(2)交易系统在识别和确认出金金额小于客户资金存管明细账户当前可用资金的情况下,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登记台账,并将该指令通过现货交易系统自动通知资金存管银行,资金存管银行将交易所资金存管账户减少相同金额,同时将出金金额从交易所资金存管账户划转至客户指定的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交易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财务部和结算部限制客户出金:

1、被司法部门依法冻结保证金的;

2、与交易所的经济纠纷未了结的;

3、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从交易系统中导出当日出入金流水,并与交易所资金存管账户当日明细进行逐条核对,将纸质版留档备查。如账表不相等,应立即查明原因,加以改正。

第十五条 保证金明细账是财务账册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其他财务财册按会计帐簿存档要求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