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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进行的增资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交所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指南》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农交所《股权交易指南(试行)》规定范围内进行的企业增资活动,参与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都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参与企业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增资活动依法、合规。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出让方是指拟通过农交所实施增资的融资企业,出让方应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依照本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选定受让方。

  本规则所称受让方是指依法参与企业增资,并最终与出让方签署增资协议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应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 参与增资活动的出让方和受让方等主体,可向农交所或农交所会员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咨询,委托其提供政策咨询、方案设计、项目推介、尽职调查等相关服务。

第六条 出让方实施增资,可以直接或通过交易服务会员向农交所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增资公告,即《产权出让公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章程;

  (三)决策及批准文件;

  (四)至少最近一年和提出申请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

  (五)资产评估报告或企业估值相关文件;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七条 出让方应在《产权出让公告》中充分披露企业基本情况、受让方资格条件、增资条件、保证金的设置、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信息、选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八条 出让方基本情况信息,一般包括:

  (一)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企业类型、所属行业、主营业务、职工人数;

  (二)现有股权结构;

  (三)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第九条 出让方可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可包括主体资格、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内容。

第十条 出让方可根据增资的目的,合理设置增资条件,一般包括:

  (一)拟增资总金额和各受让方增资金额(含区间);

  (二)付款方式及期限;

  (三)各受让方占增资后企业的股权比例(含区间);

  (四)增资工作的时间进度要求;

  (五)其他增资条件。

第十一条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信息,一般包括:

  (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估值文件中的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二)增资目的;

  (三)资金用途;

  (四)增资后企业治理结构;

  (五)尽职调查的要求;

  (六)拟增资总金额和意向受让方数量超出或不足时的相关安排;

  (七)出让方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期间,出让方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增资活动可能产生影响时,出让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农交所。农交所可根据出让方的申请补充、中止或者终结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期间直接或通过交易服务会员向农交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决策及批准文件;

  (四)《产权出让公告》要求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 按照《产权出让公告》约定的增资条件,安排新老股东和出让方共同签订《增资协议》,并交农交所存档。

第十六条 交易程序中的进场交易、登记和审核、信息发布与反馈、交易方式和交易保证金、交易款项结算、合同签订、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中止和终结、争议处理等环节,执行农交所发布的《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对应的交易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