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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林权交易指南(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林权交易行为,维护林权交易秩序,促进林权流转,保障流转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在农交所进行的林权交易活动,适用本指南。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本指南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林权交易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以下简称“出让方”)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有偿转移给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四条 林权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林权交易范围包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林地使用权。

第六条 禁止交易的情形:

  (一)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二)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林地;

  (三)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林地或林木;

  (四)无法提供合法权属证明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允许交易的林权。

第七条 交易基本条件:

  (一)交易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交易的真实意愿;

  (二)林权权属明晰,权证合法有效;

  (三)交易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林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定。

第八条 出让方可以直接或通过交易服务会员向农交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出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出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林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地承包合同或林地流转合同(再流转时)等;

  (三)批准出让的文件,包括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文件,出让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交易的决议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交易的证明;出让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涉及该林权出让的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四)以转让方式交易林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发包方出具的同意书;

  (五)再流转的出让方应当提供原出让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和原流转合同(或有效证明),并不得超过原合同的剩余期限;

  (六)出让标的情况说明;

  (七)需要评估的,须提供评估报告;

  (八)农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林权出让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有权行使优先权的,应当向农交所提交证明材料,依照农交所交易规则参与受让。

第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期间直接或通过交易服务会员向农交所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据《产权出让公告》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本;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及经营能力证明;

  (三)农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交易程序中的进场交易、登记和审核、信息发布与反馈、交易方式和交易保证金、交易款项结算、合同签订、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中止和终结、争议处理等环节,执行农交所发布的《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对应的交易规则。

第十二条 本指南解释权属于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第十三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