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农艺园内125734号0.0225亩基站使用空间出租
2025-04-09来源:
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07152
项目编码
2025-CY/04-0378
挂牌金额
80000
挂牌日期
2025-04-09
截止日期
2025-04-22
基本信息
项目编码: | 2025-CY/04-0378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农艺园内125734号0.0225亩基站使用空间出租 |
所属地区: | 北京市 / 朝阳区 / 来广营乡 | ||
标的-1 | |||
名称: | 通讯基站 | 单位: | 处 |
型号: | 无 | 数量: | 1 |
拟出让用途: | 通讯基站 |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 否 |
权属信息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他项权利内容: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拟出让信息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拟出让期限: | 两年 | |
出让方式描述: |
评估情况
挂牌及公告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5-04-09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5-04-22 | 挂牌总金额(元): | 80000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数: |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其他方式描述: |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元): | 250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交易条件
公告价格(元): | 80000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租金价格40000元/年,无递增,租金年付,上付款,先付押金。 2.受让方需缴纳履约保证金2500元。 3.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4.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为北京市依法注册企业法人,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注册成立时间不低于10年; 2.受让方经营范围须包含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等相关内容; 3.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4.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一并提交农交所。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 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0.0225亩。 2. 该标的项目业态及用途为:通讯基站。 3. 占地四至:东至林地东侧铁围墙, 西至荷兰温室东墙, 南至林地南侧铁围墙, 北至配电室。 4. 该标的规划用途为农用地-林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农用地。 5. 出让标的用于通讯基站,作为保障民生设施使用。 6. 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政策等不可抗力进行拆迁腾退,受让方须积极配合拆除工作,设备迁移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迁移工作须按照出让方要求时间内完成。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7. 受让方不得在租赁物四至范围内搭建任何违法建设。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并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现有建筑物。 8. 该项目原合同已到期,该项目在挂牌及交易后,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让,由出让方于30天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该标的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9. 意向受让方需出具书面承诺: (1)受让方应符合有关基站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受让方需保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如因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受让方需承担相关责任。 (3)合同到期后,受让方应当将场地恢复原状,并在租期到期后 10 天内向出让方交还场地,出让方进行必要的现场协调和监督,达到属地政府部门的安全、环保规定。 10. 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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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张一帆 | 联系电话: | 185111770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