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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六嘉创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选取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国家清洁能源与安全应急科技产业园项目投资运营合作方

2025-06-19来源:

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07921
项目编码
2025-CP/05-0003
挂牌金额
1538846046.56
挂牌日期
2025-06-19
截止日期
2025-07-02
基本信息
项目编码: 2025-CP/05-0003 经济事项名称: 北京六嘉创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选取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国家清洁能源与安全应急科技产业园项目投资运营合作方
经济事项内容: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北京六嘉创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起方”)为沙河镇大洼村、满井东队、王庄村、小寨村、松兰堡村、丰善村六个集体经济组织与北京双河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沙河镇镇属企业)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属镇级联营公司。经区政府批复同意,发起方作为国家清洁能源与安全应急科技产业园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及立项、建设、开发主体。项目地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高教园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沙河校区北侧2块绿隔产业用地(CP01-0301-0001-0004地块),属集体土地(以下简称“该宗地”),土地所有权人为小寨村经济合作社,经小寨村股东代表会表决同意授权发起方行使该宗土地使用权。该宗地四至:北至高教园1号路,南至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沙河校区,西至规划高教园西小路,东至北沙河西三路。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昌平区二0二四年度批次(昌平区沙河镇CP01-0301-0001-0004地块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京政地字〔2024〕60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昌平区沙河镇CP01-0301-0001-0004地块(国家清洁能源与安全应急科技产业园)项目占用集体土地的批复》京昌政地字〔2024〕15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昌平区沙河镇CP01-0301-0001-0004地块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的批复》京昌政字〔2023〕23号;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昌平区沙河镇CP01-0301-0001-0004地块项目核准的批复》京昌平发改(核)〔2024〕17号;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关于昌平区沙河镇CP01-0301-0001-0004地块项目“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初审意见的函》(京规自(昌)初审函〔2024〕0005号相关批复,本项目总建设用地规模44418.058平方米(约66.75亩),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为98250.199平方米,最终建筑面积以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为准。建筑使用性质为集体土地绿隔产业用地。截至目前,本项目分南北地块均已开工建设,因原投资运营合作方资金链断裂造成农民工讨薪与材料商追讨欠款,且在发起方发函催告后,原投资运营合作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解决资金筹措问题,亦无法继续提供履约担保,导致项目开发建设不能继续推进。鉴于原投资运营合作方违约在先,发起方依法解除合作协议。现需依法依规重新选择新的合作主体。 本次发起方拟选取投资运营合作方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本项目,规划用途为研发、办公用房及配套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需按规定移交给相关部门的除外,本项目建筑面积约为【98250.199】平方米,项目地块的项目名称为“国家清洁能源与安全应急科技产业园”,功能包括科技研发孵化转化中心、科技交流中心、人才公寓、商业配套设施等四部分。 基本设施设备情况: (二)建设手续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昌平区二0二四年度批次(昌平区沙河镇CP01-0301-0001-0004地块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京政地字〔2024〕60号; (2)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昌平区沙河镇CP01-0301-0001-0004地块(国家清洁能源与安全应急科技产业园)项目占用集体土地的批复》京昌政地字〔2024〕15号; (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昌平区沙河镇CP01-0301-0001-0004地块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的批复 昌政字〔2023〕23号; (4)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昌平区沙河镇CP01-0301-0001-0004地块项目核准的批复》京昌平发改(核)〔2024〕17号; (5)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关于昌平区沙河镇CP01-0301-0001-0004地块项目“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初审意见的函》(京规自(昌)初审函〔2024〕0005号。
资金来源: 资金落实情况: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昌平区 / 沙河镇
拟出让信息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拟出让期限(年): 44年 拟出让方式: 合作
出让方式描述
挂牌及公告
是否挂牌: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2025-06-19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2025-07-02 挂牌总金额(元): 1538846046.56
披露方式: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类型: 延长信息发布 延牌周期(工作日): 5
延牌次数: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其他方式描述: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元): 50000000 交纳期限(工作日):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交纳方式: 电汇 处置方法: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处置方法说明: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其他:
交易条件
公告价格(元): 1538846046.56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支付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场外结算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投资运营合作方式和期限 (一)合作运营模式: 1、本项目由发起方提供项目地块用于开发建设,投资运营合作方负责开发建设及管理运营,双方拟共同签订《国家清洁能源与安全应急科技产业园项目合作协议》,合作协议需经大洼村、满井东队、王庄村、小寨村、松兰堡村、丰善村六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国家清洁能源与安全应急科技产业园项目合作协议》才可生效。合作期限内,投资运营合作方享有开发建设管理权及项目经营权,合作期限届满后,投资运营合作方将经营权移交发起方,项目的地上物的所有相关权益归发起方。 2、本项目履行期间分为项目开发建设期和项目运营期。其中开发建设期为自投资运营合作方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4年(如项目房屋完成竣工备案之日早于本项目地块交付之日起4年的,则项目房屋完成竣工备案之日即为开发建设期届满之日);此后为项目运营期。 3、开发建设期内,投资运营合作方负责开发建设;项目建成后,运营期内投资运营合作方对本项目进行独家经营管理,投资运营合作方向发起方账户支付经营权使用费。 (二)合作期限:开发建设期4年,运营期40年,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国家清洁能源与安全应急科技产业园项目合作协议》为准,最长不超过44年。 合作条件 (一)投资运营合作方的建设运营管理不得与国家、市、区、镇总体规划相抵触;实施项目应符合国家、市、区、镇相关文件要求;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最新),符合疏解整治促提升的要求。 (二)合作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投资运营合作方需向发起方指定银行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作为建设保证金。 (三)投资运营合作方取得项目经营权后应整体运营,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项目经营权转让、移交给第三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之规定。 (四)本项目以现状交付。除政府批准的投入之外,发起方不再对本项目有任何投入,投资运营合作方需要负责完成本项目具备入驻条件之前的所有工作和所需投资,发起方在项目交付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五)投资运营合作方需承担本项目前期《项目合作协议》的遗留实际损失(具体金额以法院裁决或发起方和原投资运营合作方达成的金额为限)。 (六)合作协议签署后,未经发起方同意,投资运营合作方不得转让项目公司股权,不得以股权转让等方式变相转让本项目的运营权。 (七)发起方有权监督管理投资运营合作方项目投资建设的有关行为。 发起方收益及支付要求 1、开发建设期,由投资运营合作方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出租合同,以双方协商价格为准,年租金不低于350万元(不含税价格,税费由投资运营合作方承担)。 2、合作期限内,发起方收益为经营权使用费总收益。 3、经营权使用费标准为不低于150000/亩/年,每年按1.5%递增,项目经营期第28年封顶,如本项目通过竞价方式成交,运营费用以竞价结果为准(不含税价格,税费由投资运营合作方承担)。 4、项目建设开发费用预计总投资约人民币10亿元(投资额为预估,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5、经营权使用费总收益、开发建设期土地使用费和项目建设开发费用总投资额为本项目的公告价格。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二)投资运营合作方工商注册地需在北京市昌平区域内,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园区管理服务;创业空间服务;企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依据)。 (三)本项目不接受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经营异常的企业参加本项目报名受让。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一)本项目地块的项目名称为“国家清洁能源与安全应急科技产业园”,功能包括科技研发孵化转化中心、科技交流中心、人才公寓、商业配套设施等四部分为主,建设运营服务的各种改造方面均由投资运营合作方投资实施并办理各种合法手续;投资运营合作方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结构;若改变用途或改变房屋结构、平面布局,必须取得原设计单位的审核同意并报相关部门批准,投资运营合作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二)本项目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后续建设审批文件需发起方和投资运营合作方重新办理,办理中涉及到费用及其他问题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三)本项目之前涉及到诉讼未了结,在诉讼过程中涉及到的纠纷问题需由投资运营合作方承担前期事件清理,包括但不限于因诉讼产生的债权债务以及相关诉讼费用。 (四)投资运营合作方应当进行现场踏勘,充分了解项目现状,深入调研,审慎决策,一旦确认为投资运营合作方,投资运营合作方不得以项目存在经营风险为由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 (五)投资运营合作方未经发起方同意,不得以本项目作为抵质押或从事资产证券化等其他金融事务,不得为取得贷款而在本项目及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抵质押;运营过程中不得出现群诉群访等重大事件和负面舆情;不得拖欠发起方的经营权收益。 (六)发起方提供项目地块用于开发建设,投资运营合作方负责开发投资、建设以及管理和运营。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属于发起方,相关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均以发起方名义办理,项目建成后的房屋所有权亦属于发起方。合同有效期内投资运营合作方享有开发建设管理权及独家项目经营权,可将项目房屋通过租赁方式使用或经营。 (七)合作协议签署后,如最终审批或备案的经营权使用费标准、经营性建筑面积与合作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审批或备案的结果为准。 (八)投资运营合作方应自被确认为投资运营合作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发起方签订合作协议并按约定时间支付建设资金,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作协议或未支付建设资金的,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归发起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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