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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介绍

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是通过土地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可将土地经营权向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抵押登记,进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抵押贷款。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时,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其权属清晰、合法有效的土地附着物一并抵押。抵押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改变现有的承包关系、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农户为承包的土地进行抵押贷款,基本可分为“三步走”:第一是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和银行、北京农担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第二,农户、农担公司双方同时产权交易所进行三方会签,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三,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之后,产权交易所会审核发放“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据此证银行向农户发放贷款。

已经获得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若想抵押土地经营权申请贷款,则需取得原有承包农户的同意;若其是通过村集体获得的流转土地经营权,在申请贷款时需要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产品定义

农村土地承包权贷款是从事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客户群体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贷款。

(三)贷款额度

额度根据借款人资金需求、还款能力及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综合确定。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须符合借款人所属经营主体相应制度的规定。

(五)适用对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贷款对象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以及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普通农户、个体工商户等。

(六)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需提交的材料:

1、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的:

(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有效资格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已签署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材料;

(5)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的证明材料;

(6)土地附着物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合法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材料;

(7)抵押人、抵押权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抵押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抵押的:

(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有效资格证明;

(2)承包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3) 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由农交所出具的《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鉴证》;

(4)已签署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5)承包方同意或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的证明材料;

(6)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的证明材料;

(7)土地附着物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合法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材料;抵押人、抵押权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抵押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暂不得申请抵押贷款:

(1)用于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2)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鉴证》或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3)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或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4)承包地已毁坏或灭失的;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其他不得申请抵押贷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