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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受理出让申请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产权出让信息发布的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农交所进行农村产权的受理出让申请活动,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选择会员

  出让方可以在农交所网站上公告的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交易服务会员,并签订委托合同,建立委托关系。

第四条 联合出让

  本规则所称的联合出让,是指联合表达出让意向的联合体被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出让方,以一个出让方的身份进行出让申请的行为。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就出让行为对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申请信息发布

  出让方有委托交易服务会员的,出让方应通过交易服务会员向农交所提出出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出让申请书》及《产权出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农交所公开发布出让信息。

  《产权出让申请书》应当明确出让方及其受托交易服务会员与农交所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出让方提交材料的保证责任

  出让方应当对《产权出让申请书》及《产权出让公告》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受托交易服务会员的核实职责

  出让方委托交易服务会员代理交易的,交易服务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出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调查,并对出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包括但不限于: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各类产权出让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齐全性审核

  出让方提交的《产权出让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农交所予以接收登记,并出具《产权出让登记通知书》;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农交所可以要求出让方及其受托交易服务会员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九条 合规性审核

  农交所应当在接收《产权出让申请书》并出具《产权出让登记通知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产权出让公告》中涉及标的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合法合规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农交所应当向出让方出具《产权出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并发布《产权出让公告》;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农交所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出让方及其受托交易服务会员。

第十条 《产权出让公告》的内容

  出让方应当按照经过内部决策和批准的产权出让方案,在《产权出让公告》中披露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和处置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标的信息

  出让公告应当对标的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出让方、标的、受托交易服务会员的名称;

  (二)标的持有人的基本情况;

  (三)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出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第十二条 交易条件的内容

  出让方应当在《产权出让公告》中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的公告价格、交易保证金、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要求;

  (二)依据交易品种不同,出让方设置的其他要求;

  (三)出让方为达成交易设置的其他承诺。

第十三条 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出让方可以根据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在受让方资格条件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农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出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经批准的书面解释或具体说明,经农交所审核后,在《产权出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第十四条 《产权出让公告》特殊事项说明

  出让方应当在《产权出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标的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需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第三方书面报告的项目,有无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二)行使优先权的主体或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基本情况和涉及标的信息;

  (三)具有优先权的主体是否放弃优先权;

  (四)标的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第十五条 选择交易方式

  出让方应当在《产权出让公告》中明确,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协议出让的交易方式;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六条 交易保证金

  出让方应当在《产权出让公告》中明确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交纳金额及处置方法等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解释权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