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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指南(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进行的实物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在农交所进行的实物资产交易活动,适用本指南。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实物资产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所拥有的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地产、机械设备、物品、存货、食用菌菌种、籽种、种畜禽、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

第四条 实物资产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交易基本条件: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出让(或受让)实物资产的真实意愿;

  (二)实物资产权属明晰,且合法有效;

  (三)实物资产出让或受让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实物资产出让或受让的规定。

第六条 出让方可以直接或通过交易服务会员向农交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出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

  (三)标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标的有共有权人或他项权利人的,相关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材料;

  (六)农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农交所可要求出让方就出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标的为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文件等。

  标的为机动车的,车辆应在年检期内且无欠缴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章罚款);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养路费证、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等。

第八条 实物资产交易过程中,依法拥有实物资产优先权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行使优先权的,应当向农交所提交权属证明材料,依照农交所交易规则参与竞买。

第九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期间直接或通过交易服务会员向农交所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据《产权出让公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及经营能力证明;

  (三)农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出让方在标的移交前,负有保全责任。

第十一条 交易程序中的进场交易、登记和审核、信息发布与反馈、交易方式和交易保证金、交易款项结算、合同签订、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中止和终结、争议处理等环节,执行农交所发布的《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对应的交易规则。

第十二条 本指南解释权属于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第十三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