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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涉农知识产权交易指南(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为“农交所”)涉农知识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在农交所进行的涉农知识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指南。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涉农知识产权交易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农交所进行的与农业相关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的有偿出让行为。

第四条 从事涉农知识产权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拟出让的知识产权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拟出让的专利权已被提起宣告无效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或进入人民法院审理阶段,或拟出让的专利权出现权属纠纷,正处于地方专利行政管理机关调解或人民法院审理阶段;

  (二)拟出让的注册商标出现争议,并已被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或进入人民法院审理阶段,或拟出让的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未使用;

  (三)拟出让的植物新品种权已被提起宣告无效请求并被国家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机关受理或进入人民法院审理阶段;或拟出让的植物新品种权出现权属纠纷,正处于地方植物新品种权管理机关调解或人民法院审理阶段。

第六条 交易基本条件: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出让(或受让)涉农知识产权的真实意愿;

  (二)涉农知识产权的权属明晰,且合法有效;

  (三)涉农知识产权的出让或受让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涉农知识产权出让或受让的规定。

第七条 出让方可以直接或通过交易服务会员向农交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出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出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权属证明文件,包括专利权证书、商标注册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等;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按年缴纳年费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年费缴纳凭证;植物新品种权人还应提交已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证明;

  (三)批准出让的文件,包括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四)标的情况说明,包括对权利是否存在质押、是否存在许可使用的查询证明及书面说明;

  (五)需要评估、法律意见的,须提供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

  (六)农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涉农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知识产权的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合作完成发明创造的合作方、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委托人等行使优先权的,应当向农交所提交权属证明材料,依照农交所交易规则参与竞买。

第九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期间直接或通过交易服务会员向农交所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据《产权出让公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本;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及经营能力证明;

  (三)农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交易程序中的进场交易、登记和审核、信息发布与反馈、交易方式和交易保证金、交易款项结算、合同签订、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中止和终结、争议处理等环节,执行农交所发布的《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对应的交易规则。

第十一条 中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企业、外国人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出让专利权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中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企业、外国人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出让品种权的,应当经国家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本指南解释权属于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第十三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